申请条约 因特网数码收费信息提供服务条约 加入申请之前 ■请确认因特网的连接状况 请使用得电脑确认自家的能否访问因特网、电子邮件通信。特别推荐光纤通信连接因特网。 ■仅限于个人契约 如果是在单位收视或是以业务目的收视,请咨询服务窗口。 此外,当对不特定多数对象、以及对第三者提供节目或信息时,会问责损害赔偿责任。 受理申请加入后,由弊公司办理加入手续。 在输入内容有不明之处时,手续的进展会出现延迟。 契约完毕后,按照顾客登记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通知顾客的电子邮件。请顾客务必确认契约内容。 办理申请加入99中文TV的手续。 请务必在登录前阅读《收费信息提供役务契约条约》后,申请加入本服务。 事先声明所签约对象的频道内容(因特网数码收费信息提供服务)会有发生变更的情况,请了解。 有关利用因特网进行数据信息的提供役务的标准契约条约。 第一章 总则 (条约的适用) 第一条 本公司基于此收费信息提供役务契约条约(以下称“本条约”)的规定,按照本公司规定的费用,提供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服务。 (条约的变更) 第二条 本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在变更标准契约条约时会对本条约进行变更。在此情况下,认为加入者接收适用变更后的条约。 (用于的定义) 第三条 本条约使用的用语,除在法律上的用语用例之外,还各自具有以下的含意。 用语 用语的含义 ①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 利用因特网提供数据信息并收费是本公司提供信息的役务,仅限于与本公司签约的情况下才可以收视。 ②收费信息提供契约 为提供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契约 ③加入者 与本公司缔结收费信息提供契约的人 ④加入申请者 申请加入本公司收费信息提供契约的人 ⑤加入者个人情报 是与生存的加入者(在此号中,指加入申请者以及包括由于解除等收费信息提供契约已经结束的加入者)有关的情报,该当情报所含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由此可以识别特定加入者个人的记述内容等(包括可以简单的和其他情报进行对照,由此可以识别特定的加入者个人的内容) ⑥99中文TV 进行管理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限定收信系统的公司。是99中文TV有限公司的略称 ⑦收信装置 适合99中文TV有限公司指定的技术基准的数据信息提供用收信机器(以下称“收信器”) ⑧信息提供服务器 为提供信息的设备所设置的服务器 第二章 契约 (契约的单位等) 第四条 1 收费信息提供的契约,与每一台收信装置缔约。 2 收费信息提供契约是以加入申请者或与加入申请者同一世代的家属(下称“世代收视目的”)收视本公司提供的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服务为目的而缔结的。但是,如果以用于事业等为不特定或多人视听,或是用于同时投送或再配信为目的的世代视听目的之外的场合,必须与本公司按别的规定另行签约。 3 上述规定所示的世代,是指住在一起或维持同一生计的集团,以及单独住宿或个人维持生计的单身者。 (契约的成立) 第五条 1 加入申请人在与本公司进行收费信息提供契约时,根据本公司的其他规定方法,必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以及本公司代理人的指定人处办理手续。 2 加入申请人在按照上一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时,收费信息提供契约在经过本公司确认内容并加以承诺之后成立。 3 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以及本公司代理人的指定人,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方法通知申请人承诺该当申请的宗旨以及日期。 4 当加入申请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告知本公司的事项有所变更时,加入申请人必须立即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以及本公司代理人的指定人。 5 在出现下述各条所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可能不承诺加入申请。 一 在有相当的理由判断加入申请人有怠慢履行基于收费信息提供契约的债务的可能性的情况下。 二 在有相当的理由判断加入申请人在有关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提供时,侵害了本公司的权利或有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可能性的情况下。 三 在有相当的理由判断上述以外加入申请人有违反收费信息提供契约的可能性的情况下。 四 在判断为加入申请人以违反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法令及其他法令为目的进行利用或有此可能性的情况下。 五 在判断为加入申请人在本公司之外的信息提供事业者的经由因特网的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役务契约问题上,实际上犯有上述第二到第四条所述的行为,侵害了该当信息提供事业者或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 (契约有效期间) 第六条 收费信息提供契约的有效期间为,契约成立日开始到契约成立日所属月份的下一个月的同一天为止作为经过一个月,如果在有效期间满了日的前一天为止加入申请人没有表示拒绝更新的情况下,判断下一个月为自动继续更新,下接月份亦同。 第三章 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提供以及收信 (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提供) 第七条 本公司在收费信息提供契约的有效期间内,除了如信息提供设备的故障过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原则上提供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 (收信装置的管理) 第八条 1 把设置、维修和管理收信装置,来享受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提供,作为加入者的个人责任,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代理人收信装置的问题不负一切责任。 (故障以及维修等) 第九条 1 在视听障碍出现时,如果加入者确认为不是收信装置的故障的原因,应立即联系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以及本公司代理人的指定人。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迅速调查投送状况,如果是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的信息提供设备出现了异常时,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有责任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是,如果视听障碍的原因在于加入者或者是归属于加入者以及本公司(包含本公司的代理人在内)以外的第三者的责任的情况时,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代理人不负一切责任。此外,视听障碍的原因在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之外的他人的行为,或起因于收信装置的话,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为调查故障原因或为此所采用的措施而花费的费用由加入者负担。 2 本公司会为维持管理设施,而临时停止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电波。在此情况时,原则上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通过电子邮件事先通知其事由。 第四章 费用 (费用以及费用的支付) 第十条 1 加入者必须对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费用。 2 除了本条约所规定的情况之外,不退还所支付的收费信息提高费用。 3 在不归责于加入者责任的事由而未能提供一个月中半个月以上的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情况下,本公司不要求收取该当月份的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收费信息提供费用。 4 在出现的事态是可以认定为由于显著的大规模天灾、事变等而造成的加入者显然难于享受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收费信息提供费用。 (延迟交费利息) 第十一条 有关加入者的应该支付的收费信息提供费用等或其他债务,针对超过支付日期一个月人未支付的情况,本公司对支付日期的第二天算起,到支付日的前一天为止的期间内,对加入者收取按照年14.5%的利息计算所算出的延迟交费利息。 第五章 禁止事项等 (禁止事项) 第十二条 加入者不可以有下述行为。 一 改造或窜改收信装置的行为。 二 侵害有关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知识产权,其他侵害本公司权利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 违反围绕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法令的行为。 四 加入者在申请加入收费信息提供契约时,有关作为缔结契约的必要事项,对本公司所要求的全部或部分事项作出虚假的汇报的行为。 五 加入者在因违反上一条的行为而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带来损害的情况下,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要求加入者对损害进行赔偿。 (免责事项) 第十三条 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代理人,对下述情况不担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一 起因于天灾、事变以及降雨减衰等其他气象的视听障碍。 二 引起的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停止的事由不归责于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的而情况。 三 起因于收信装置或由于加入者或者是加入者以及本公司(包含本公司的代理人在内)之外的第三者的行为而造成的异常。 第六章 契约的解除等 (加入者实施的契约的解除等) 第十四条 1 加入者在想要解除收费信息提供契约时,因该在到希望的解约日的前一天为止,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以及本公司代理人的指定人。 (本公司实施的契约的解除等) 第十五条 1 在加入者没有执行依照本条约必须支付的收费信息提供费用的义务、以及有其他违反本条约的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在规定的相当期间内进行催告时候,可以停止对加入者提供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并解除收费信息提供契约。 2 在根据下述各条事由而发生不可能提供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事态的情况下,终结收费信息提供契约。 一 本公司为提供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信息提供设备或视听管理设备发生了修复不能得损害的情况时 二 按照第九条第二项发生了不能回避的视听障碍的情况时 三 发生了其他客观上本公司不可能提供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事态情况时 3 本公司认定为发生了由于天灾、事变等而造成的加入者明显难于接受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事态,并且本公司难于确认加入者有关收费信息提供契约的意思表示的情况时,有可能对加入者停止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提供。此外,在所加入的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停止后,经过了本公司规定的期间,并且本公司难于确认加入者有关收费信息提供契约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伴随该当期间的完了,终结收费信息提供契约。 4 本公司在下述情况下,对加入者停止提供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并认定为解除收费信息提供契约。 一 加入者将本公司提供的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使用于业务上等使不特定多数的人可以视听,或是以同时投送或者是再配信为目的使用等,使用于世代视听之外的目的的情况时(不包括与本公司另外订有其他约定的场合。) 二 认定为加入者犯有第十二条第一项所记载的禁止事项行为的情况时。 5 在根据第一项被解除契约者希望重新加入的情况时,有必要解决被解除契约的原因。本公司在容许重新加入时,作为新的收费信息提供契约进行缔结。 第七章 加入者个人情报的管理 (加入者个人情报的管理) 第十六条 1 本公司对所保管的加入者的个人情报,根据日本法令有关保护个人情报的相关法律(平成十五年法律第五十七号)、保护个人情报相关基本方针(平成十六年四月二日阁僚决定)、以及保护信息提供收信者的个人情报的相关指针(平成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总务省告示第六百九十六号,以下称“指针”),另外,本公司根据指针第二十八条制定的基本方针(以下称作“个人情报管理规程”)以及本条约的规定合理的进行管理。 2 在本公司的个人情报管理规程中,制定了针对本公司保管的加者个人情报,根据利用目的、加入者个人情报而可以识别的特定的个人(下称“当事人”)对本公司作出各种要求的相关手续、意见处理的手续、其他与管理有关的必要事项,并在本公司的网页上进行公布。 3 本公司在达到利用目的的必要范围内,对加入者的个人情报进行管理的同时,对保有的加入者个人情报努力做到保持正确而且崭新的内容。。 (加入者个人情报的利用目的等) 第十七条 本公司按照下述目的管理加入者个人情报。另外,关于利用于第五号以及第十一号所规定的目的时,当接受停止该当目的的利用的要求时,除非利用的停止需要高额费用的情况以及其他难于实行利用的停止的情况外,在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提供没有障碍的范围内,不推迟利用的停止。 一 有关缔结以及继续收费信息提供契约的事由 二 与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提供有关的原于收信限定系统的收信制御的事由 三 收取收费信息提供费用以及缴纳 四 有关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信息的提供(关于节目等的通知、与信息提供内容相关联的信息提供、介绍本公司所提供的收费信息提供的役务、发送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发行的节目信息杂志(有时含有其他信息提供事业者提供的有关收费信息提供役务的信息。))。 五 针对当事人的通知、联络 六 应对来自当事人的质询、意见的 七 以提高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为目的的视听者调查 八 邮寄收信装置以及售后服务 九 有关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的视听状况的各种统计处理 十 对加入者提供特别待遇 十一 与因特网数据收费信息提供服务有关的对第三者的提供(仅限于该当第三项的情况)。 2 除了下述情况下,在本公司没有事先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下,不会超越前项规定的利用目的来管理加入者的个人情报。 一 基于法令的情况下 二 在有保护个人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必要、并难于获得当事人的同意的情况下。 三 为提高公众卫生或推进健全的儿童教育而有特殊需要、并难于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四 在关于国家机关或地方公众团体或是受其委托的机关逐行法令规定事务而有必要进行协助、并由于当事人的同意会有能够对逐行该当事务造成障碍的情况下。 3 本公司针对所保有的个人情报,除了下述情况下,不会提供给第三者(对第三者的提供,不包括下一条规定的共同利用加入者个人情报的情况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进行委托加入者个人情报的情况。)但是,在前项各号所规定的情况下,不受此限制。 一 在得到当事人书面上等的同意的情况下 二 依照当事人的要求,以停止将该当事人的个人情报提供给第三者的条件下,事先通知当事人以下事项,或在定于个人情报管理规程当事人处于易于被周知的状态下。 A 以提供给第三者为目的的情况下。 B 提供给第三者的加入者个人情报的项目 C 提供给第三者的手段或方法 D 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停止将该当事人的个人情报提供给第三者。 4 本公司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本公司通知所保有的加入者个人情报的利用目的的情况下,按要求通知当事人并不得拖延。但是,在当事人处于能得知利用目的的情况下,或是由于通知当事人而该当下列各号中的任意情况时,不受此项限制,对当事人作出不能通知利用目的宗旨的通知。 一 对当事人或第三者的生命、健康、财产及其他权利利益有可能带来损害的情况。 二 对本公司的权利或正当的利益有可能带来损害的情况。 三 在有必要协助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逐行法令规定的事务时,对该当事务的逐行带来障碍的情况。 (委托管理加入者个人情报) 第十八条 1 本公司会按情况有可能委托全部或部分加入者个人情报。 2 在前一项的进行委托的情况时,应该制定选定基准,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加入者个人情报的泄漏、纷失或遗漏及其他加入者个人情报的安全管理(下称“加入者个人情报的安全管理”)作出规定,并按此选定基准选定委托对方。 3 本公司应与第一项的委托对方之间缔结适当的契约,对采取措施安全管理加入者个人情报、保守秘密及其他必要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对委托对方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监督。 4 在前一向的契约中,当第一项的委托对方将全部或部分加入者个人情报的管理进行再委托的情况时,应含有与第二项和第三项同样的措施采取宗旨。 (由当事人提出公开要求) 第十九条 1 当事人可以按照个人情报管理规程规定的手续,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公开本公司所保有的与当事人有关的加入者个人情报(包括当不存在其加入者个人情报时,给予不存在通知。下同)。 2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代理人在收到前一项的要求时,应该尽早用文件(除了当事人提出采用其他方法的情况。下同)开示该当情报。但是,当由于情报开示该当予下述各号中的任意一项的情况时,有可能不开示全部或部分情报。 一 对当事人或第三者的生命、健康财产及其他权利利益有带来损害的可能时。 二 对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的适当的业务实施有带来明显障碍的可能时。 三 相当于违反其他法令的情况时。 3 不限于前两项的规定,当认定为公开该当加入者的个人情报会有损公益或其他利益而该当关于保护个人情报法律实施令(平成十五年政令第五百七号)第三条各号的情况时,或该当加入者个人情报在六个月以内已经注销的情况时,本公司可以拒绝开示要求。 4 本公司在根据第二项以及前一项的规定不开示全部或部分加入者个人情报时,应尽早通过文件通知当事人,并尽可能对其理由进行说明。 (当事人要求停止利用)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为确保本公司所保持的本人加入者个人情报内容的正确性及其利用的合理性,可以按照个人情报管理规程规定的手续,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作出以下所列的要求。 一 根据加入者个人情报内容不属实的理由加以订正、追加或消除加入者个人情报。 二 根据违反加入者个人情报管理规定的理由停止利用或消去加入者个人情报。 三 根据违反加入者个人情报管理规定提供给第三者的理由停止对第三者提供加入者个人情报。 2 本公司在收到前一项的要求并承认其理由时,应尽早按要求采取措施。但是,在前一项的第二号、第三号的情况下,如果采取所要求的相应措施需要花费高额的费用及出现其他困难的状况,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利益而需要采取其他代替措施时,不受此限制。 3 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在采取前一项所示的措施(不实施时为其理由)时应尽早通过文件通知当事人,并尽可能对其理由进行说明。 (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1 本公司应对有关管理加入者个人情报的意见,尽可能作出迅速而且适当的处理。。 2 前一项的意见处理手续由个人情报管理规程规定。 (保存期間)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代理人,因该制定保有加入者个人情报的保存期限,对超过期限的加入者个人情报进行注销,并不可推迟手续。但是,在按照法令规定必须进行保存的情况下,不受此限制。 (当加入者个人情报出现泄露时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1 本公司在本公司管理的加入者个人情报出现泄露的情况时,除了没有当事人的联系地址等与当事人难于取得联系的情况之外,应该尽可能迅速地将此事实关系通知当事人。 2 本公司在本公司管理的加入者个人情报的泄漏、纷失或遗漏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迅速地公表此事实关系以及再发防止对策。 (权利的转让) 第二十四条 加入者不得将收费信息提供契约上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收费信息提供契约上的地位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抵挡、出借及其他处分。 附表第一号 1.收费信息提供费用等 收费信息提供费用等如下所示。 (1) 会员费:月额 2,980日元(含消费税) 2.支付方法及支付日期 (1) 收费信息提供费用(收视费) <1>支付日 与各信用卡公司签订的指定日。 <2>支付方法 请用信用卡支付。 <3>支付对象期间 期间以签约日开始,每过一个月自动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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